一切为了孩子的平安一切为了孩子的健康
——学生教育保险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同学家长:您好!
人生处处有风险,保险相伴保平安。为了加强教育系统风险管理工作,在学生社保的基础上,我市教育局委托风险管理顾问优化设计了版新型学生平安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学平险)供家长选择。
学生社保属于*府基本民生保障险种,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投保,但社保是设一定起付标准、按一定比例报销的,一旦发生医疗费用,必然有一部分需要自负。学生平安保险是对传统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优化,是社保的有效补充,保险责任涵盖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和疾病住院保险,可以与社保组合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若在社保的基础上加保补充险就相当于有了“双保险”,社保报销后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在平安保险中进行二次报销,意外身故或致残、疾病身故则可得到重复赔付;若单独投保则独立赔付。有利于为您的家庭和孩子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为此,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校要为学生投保提供便利服务”。
因此,我们建议您考虑为孩子投保社保并加保学平险。为使您在投保前能够更多地了解相关保险保障计划,现列简表如下,供您参考。
具体说明:
一、参保办法:社保由村居或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平险可以自行到保险公司柜台购买,也可以通过学校统一委托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风险管理顾问能为投保人提供免费、专业的投保和索赔服务,追求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
请家长仔细阅读并如实、详细填写学校印发的《玉环市学生平安保险告知书/确认书》,签名确认后完整交回学校存档备查。
二、投保时间:为确保新学平险于9月1日生效,务必在9月20日前缴费办理投保手续。
三、报销约定:
1、社保不能重复报销,特别建议非玉环籍学生在户籍地参加社保后不要再重复参加玉环社保,而建议购买一份学平险,发挥社保与学平险的互补作用。年底前,社保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户籍地参保后,异地住院就医将可以持社保卡直接结算报销,自负部分按规定比例从学平险中继续销。
2、学平险的报销项目、范围与社保一致,但保障方案独立有效的,不受社保报销多少的影响。投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若已从其他途径(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赔偿,自负部分按保险合同从学平险中继续索赔;如果单一投保学平险,则按保险合同直接从学平险中索赔。
四、保障方案:
1、学生社保
2、学生平安保险
五、责任免除
通用部分: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恐怖袭击;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9、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10、被保险人在战争、*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醉酒或*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及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1、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医疗费免赔(续保和意外伤害不受此限);既往病史和先天性疾病引起的疾病身故、疾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不承担责任。
分险种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适用条款《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适用条款《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3、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HIV呈阳性)期间;(适用条款《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适用条款《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六、理赔注意事项
1、报案: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五天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死亡案件在出险后24小时内报案),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如需转院治疗,须提前向承保公司提出转院申请,并经同意,医院转院证明。
2、索赔:
2.1如果学生投保了单一的学平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提供事故证明、医疗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原始医疗费电脑发票及医疗费用清单、各类检查诊断报告及影片、出院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等。残疾保险金给付需提供残疾程度鉴定书;身故保险金给付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理赔时,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提供被保险人在校证明,方可办理赔给付手续,学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户口簿为准,否则不予理赔。
2.2如果学生同时参加了社保和学平险,可以先从社保报销,然后凭相关票据复印件社保盖章到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二次索赔或重复索赔。
3、报案、索赔
通过风险管理顾问投保的,直接致电:;。之后一切索赔维权事务全部由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协助办理。
七、业务咨询(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玉环营业部)
八、投诉监督(玉环市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科)
附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意识功能障碍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视功能障碍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至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88号)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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