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策文件目录
1.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号)
5.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6.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7.市医保局市财*局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1.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府,市*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
年12月15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医保局财*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总体要求,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工作主线,初步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长期护理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独立运行,立足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补贴*策、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通过试点运行,基本形成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服务供给、基金管理等*策框架,并持续平稳运行,推动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策
(一)参保范围
试点阶段,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二)资金筹集
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16%确定。试点阶段,单位缴费每人每年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元,其中,单位缴费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从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中按月划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必要时从上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充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赠资金支持长期护理保险事业。
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一次性各划出万元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三)待遇支付
1.待遇条件。将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启动初期,分批错峰组织开展失能评定。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失能评定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待遇范围。市医保局会同市民*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属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中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3.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设起付标准。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1)机构护理。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接受规范的机构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日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月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选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四)服务与结算
1.服务机构
(1)定点护理机构。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民*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后作为定点护理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可单独或同时提供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制定。
(2)失能评定机构。在本市业务范围内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后作为失能评定机构。失能评定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定点护理机构。
2.服务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经市民*局、市人社局或市卫生健康委及其认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颁发结业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鼓励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亲属、邻居等提供护理服务。
失能评定机构应具有专业化评定队伍,每次评定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评估人员。
3.费用结算
(1)护理服务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按月结算。
(2)失能评定费。失能评定费按照实际评定人数和元/人次标准确定,试点阶段暂时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经办机构与失能评定机构按月结算。
(五)经办服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称委托经办机构)办理。委托经办服务费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建立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
(六)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委托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系统
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委托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和失能评定机构要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设备,并做好信息实时上传和人员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区人民*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协同配合。市医保局负责牵头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策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策。市财*局按职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定点护理机构及其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市人社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市残联按职责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衔接工作。市税务局按职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天津银保监局负责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府报告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人民*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电视、电台、报刊等方式,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策解读和服务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增强惠民效果。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试点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构建群策群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1号)
各区医保局、财*局、民*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月22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7号)和《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规〔〕24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参保缴费
第一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一)条中所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是指本市行*区域内以下参保人员: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在个人窗口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条中所称“个人”,是指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人窗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条中所涉及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划出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市财*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一次性划出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第四条试点阶段,已办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已办理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及个人无需专门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
第五条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按年缴费调整为按月缴费,缴费标准保持不变,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第二章失能评定
第六条《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所称“失能评定机构应具有专业化评定队伍”,主要包括: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他辅助性工作人员。评定队伍要满足失能评定工作需要,评估人员应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
第七条试点初期,失能评定标准按照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医保局颁布全国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后,按照国家标准调整完善。
第八条失能评定按照申请、审核、信息采集、结论生成、社会公示、结论送达等程序进行。信息采集应全过程影像记录,并做好相关材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对初次评定结论不认同的,由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民*部门指定辖区内二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议复评,具体流程参照初次评定执行。检查过程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或被实名举报的,需要开展状态复评,初次评定机构和人员应予以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当月未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
(二)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未满6个月的;
(三)距上次生效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次月起,可以申请失能评定。通过失能评定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中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中断享受相关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恢复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所称“符合规定护理服务费用”,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具体按照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死亡、状态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入住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等情形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未纳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的护理服务费用,以及超过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居家护理不足一个月的,按天结算。
第十五条稳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策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确保参保人员精准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所称“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主要是指经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具体以本市卫生健康、编制、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资质以及民*备案为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
第十七条《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所称“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是指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养老服务相关人员”是指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健康照护员、医疗护理员等。参保人员家属、邻居等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纳入该机构统一管理,接受定期培训;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支付报酬。鼓励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为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委托经办机构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失能评定机构、定点护理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定点护理机构可单独或同时提供机构护理或者居家护理服务。委托经办机构应在系统中限定定点护理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形式。
第二十条纳入定点护理机构管理且申请开展机构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管理的护理病区和护理床位,可将内科、老年病学科、临终关怀科、康复医学科、安宁疗护等相关科室的部分病区作为护理病区,部分床位作为护理床位。设置护理床位的,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时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的档案并加强管理。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应合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签订协议,护理服务计划报委托经办机构,明确相关服务项目、内容、频次、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五)条中“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所称“经办服务”主要包括:
(一)委托经办机构的招标、监督与管理;
(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意见,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及其人员协议考核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三)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及技术规范;
(四)组织委托经办机构确定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统筹做好协议管理工作;
(五)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划拨和清算工作;
(六)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工作;
(七)其他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五)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所称“部分经办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策咨询、投诉举报、评定人员规范化培训;
(二)按规定确定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具体实施日常协议管理工作;
(三)定点护理机构和失能评定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
(四)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等工作;
(五)定点护理机构和失能评定机构日常巡查、抽查随访、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六)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考核清算等工作;
(七)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管理;
(八)其他委托经办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方案》第二部分第(五)条所称“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主要是指依法成立且具有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并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保险机构。鼓励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整合资源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
第二十五条委托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标准规范,设立单独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等,并按照一定比例匹配经办管理人员。服务场所应当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后,向社会公示。委托经办机构不得在服务场所从事商业保险销售活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参保缴费人数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入财*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月上解财*专户。
第二十七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及时将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拨付至委托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应对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如实上传参保人员护理服务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委托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机构上传的护理服务费用审核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比例委托经办服务费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支付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的费用,委托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三十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及其人员协议考核管理办法,重点明确激励与退出机制,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障金和协议续签挂钩。
第三十二条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通过抽查随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强定点服务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协议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加快推进人脸识别、卫星定位、“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和协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3.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民*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2月10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医保局财*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7号)、《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规〔〕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签订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签订、服务管理、费用结算、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定点护理机构的统筹管理工作。
民*、卫生健康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定点护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定点护理机构经办服务,可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办理。
市医疗保障行*执法机构受市医疗保障行*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定点护理机构监督检查等行*执法工作。
第五条坚持优化配置、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动态管理原则,做好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协议签订
第六条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民*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可自愿向委托经办机构申请单独或者同时提供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服务。
第七条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护理服务机构,经申请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后作为定点护理机构。
第八条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护理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处罚;
(二)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三)本身具备医疗机构资质,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居家护理服务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还应由具备巡诊、家医等护理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
(四)能够配备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和接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等;
(三)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提供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民*等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
(四)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还应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文本;
(五)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相关部门行*处罚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委托经办机构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定点护理机构,并签订三方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应是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经市民*局、市人社局或者市卫生健康委及其认定或者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颁发结业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家属、邻居等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纳入定点护理机构人员统一管理,接受日常培训;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合理支付报酬。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为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
第十二条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期为自然年度,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三方服务协议,规范定点护理机构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协议考核、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制作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标牌,妥善悬挂、保管。
第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因机构性质变化等导致法律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涉及其它变更事项的,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委托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变更。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组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关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如实申报本机构和服务人员、护理床位等相关信息。委托经办机构应将定点护理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管理的护理病区、护理床位。其中,医疗机构可将内科、老年病学科、临终关怀科、康复医学科、安宁疗护等相关科室的部分病区作为护理病区,部分床位作为护理床位。设置护理床位的,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时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机构护理的,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开展居家护理的,服务人员数量和实时签约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比不低于1:30。
第十九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对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进行初步筛查,将建议失能评定的参保人员向委托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及材料。定点护理机构不得降低初步筛查标准,申请评定人员通过率(达到重度失能标准人数/申请评定人员数×%)将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协议管理。
第二十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合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签订协议,护理服务计划报委托经办机构,明确相关服务项目、内容、频次、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护理服务项目和价格。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
第二十二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服务计划、护理记录和财务凭证等长期护理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不得以长期护理保险的名义违规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开展违反长期护理保险*策的宣传。
第四章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等,到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后,发生的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机构护理或者居家护理服务费,实行联网结算。
第二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如实向委托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护理服务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不得虚假上传。
第二十七条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成护理服务费审核,建立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定点护理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委托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护理机构不得将不予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发生的护理服务费,按日定额结算;发生的居家护理服务费,按月定额结算(不足月时按天计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立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定点护理机构符合规定的费用,委托经办机构月度结算时结付90%,其余1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在年终考核后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中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定点护理机构未及时停止结算造成基金损失的,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并按要求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在同一承办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和信息申报至委托经办机构;跨片区设立的,应与片区委托经办机构分别签订服务协议。分支机构应以定点护理机构名义申报结算。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三十二条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通过抽查随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跟踪管理,实现%覆盖。定点护理机构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定点护理机构及其人员协议考核管理办法,重点将申请评定人员通过率、抽查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协议期满前,委托经办机构开展对履行协议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证金、协议续签挂钩。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行*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加快推进人脸识别、卫星定位、“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在基金监管和协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4.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号)
各区医保局、民*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月22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评定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规〔〕24号)和《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失能状态和等级的评定工作(以下简称失能评定)。
第三条失能评定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定标准和护理需求相适应,评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相并重,合理设置评定流程,强化评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本市失能评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区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辖区内异议复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民*、卫生健康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失能评定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失能评定的经办服务,可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办理。
市医疗保障行*执法机构受市医疗保障行*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失能评定机构监督检查等行*执法工作。
第五条探索与民*等部门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和收费标准。失能评定结论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策的依据。
第二章??评定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失能评定机构: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处罚;
(二)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三)未同时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
(四)具备专业化评定队伍;
(五)配备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能够按要求接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六)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纳入失能评定人员管理:
(一)与失能评定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二)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评定工作;
(四)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规范化业务培训;
(五)其他失能评定相关要求。
第八条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委托经办机构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失能评定机构,并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失能评定机构数量应与失能评定需求相匹配。
第九条失能评定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评定人员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未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工作。
第十条失能评定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加挂“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第XX中心”牌子,评定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工号。
第十一条失能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定工作。与参保人员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或与参保人员申请时定点护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评定流程
第十二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次月起可提出失能评定申请。
(一)申请
参保人员或委托人通过本市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点护理机构对参保人员失能状态进行初步筛查,将建议进行失能评定的人员向委托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初步筛查表(附件1、2);
2.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
3.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与失能评定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定点护理机构不得降低初步筛查标准,申请评定人员通过率(达到重度失能标准人数/申请评定人员数×%)将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协议管理。
(二)审核
委托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参保人员参保状态、诊疗情况进行审核。定点护理机构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失能评定机构派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采集
失能评定机构接到系统派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能评定的走访调查和信息采集。每次信息采集应至少配备1名失能评定人员、1名辅助工作人员。采集评定信息时,要求至少1名参保人员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委托人在场。
失能评定人员做好参保人员失能检查和问询记录,辅助工作人员全过程影像记录。失能评定机构应将采集相关信息于当日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归档管理。
(四)结论生成
结合参保人员现场采集信息等情况,由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依据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生成失能评定结论,加盖失能评定机构公章。失能评定结论分为正常、1、2、3、4、5、6七个等级,其中,5级、6级视为达到重度失能标准。
(五)社会公示
对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委托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范围。
(六)结论送达
公示期结束后,委托经办机构将失能评定结论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定点护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下载失能评定结论,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员评定结果。下载失能评定结论视同为结论送达。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或委托人对初次评定结论不认同的,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定点护理机构向委托经办机构提出异议复评申请。委托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辖区医疗保障行*部门。
区医疗保障行*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民*行*部门指定辖区内二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辖区内异议复评机构,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复评,具体流程参照初次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机构在协议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的,或参保人员被实名举报的,统一由委托经办机构转失能评定机构进行状态复评,具体流程参照初次评定执行。初次评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未达到重度失能标准,因病情变化需再次申请评定的,可在生效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当月未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
(二)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未满6个月的;
(三)距上次生效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第十七条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前,参保人员需重新申请失能评定。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失能评定机构及其评定人员开展失能评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失能评定的,当次评定终止,作为未达到重度失能标准处理。
第四章评定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按照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规范执行,国家医保局颁布全国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后,按照国家评定标准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失能评定费按照实际评定人数和元/人次标准确定。试点阶段暂时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由委托经办机构与失能评定机构、异议复评机构按月结算。
第二十一条委托经办机构按月将与失能评定机构结算的失能评定费按90%进行划拨,其余1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清算考核后结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按不低于10%比例对承办区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失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失能评定机构及其人员协议考核管理办法。协议期满前,委托经办机构开展对失能评定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考核,重点将评定时效性、抽查阳性率、举报投诉处理情况、服务标准化等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协议续签等挂钩。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失能评定中的违反协议约定、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行*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初期,按照分批错峰原则开展失能评定,错峰失能评定的参保人员统一自年6月1日起按规定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分批错峰失能评定申请工作,由区医疗保障行*部门会同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5.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民*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月22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试行)
为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规〔〕24号)、《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1号)和《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号),制定本标准。
一、失能评定标准
(一)自理能力维度。包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对应权重分别为65%、10%、25%。
分项
序号
项目
主要评估内容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1
大便是否失禁
--每次都能够不失控
--每月失控1次左右
--每周失控1次左右
--每天失控1次左右
--每次都失控等
2
小便是否失禁
--每次都能够不失控
--每月失控1次左右
--每周失控1次左右
--每天失控1次左右
--每次都失控等
3
洗脸/洗手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4
梳头/简单化妆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5
使用厕所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6
食物摄取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使用餐具有些困难,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需要喂食,喂食量超过一半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7
从坐立位状态起身至站立位状态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8
坐凳椅是否需要帮助
--能够正常完成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依靠或抓住固定物体等时,可以完成
--借助固定物体,且在他人照看下才能完成
--即使依靠或抓住固定物体等时,也不能完成
9
平地步行(移动)5米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使用拐杖、助步器等自身能够完成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借助轮椅等自身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或更严重的情况等
10
穿/脱上衣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11
穿/脱裤子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12
上下楼是否需要帮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13
身体洗浴是否需要帮助(不限于7天)
--不需要帮助
--在他人语言指导或照看下能够完成
--需要他人动手帮助,但以自身完成为主
--主要靠帮助,自身只是配合等
--完全需要帮助;或更严重的情况
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14
外出3公里是否需要帮助
--能够自己步行、骑车、开车外出
--能够自己搭乘公共交通外出
--只能够搭乘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外出
--搭乘交通工具需要有人陪同
--外出完全需要帮助
15
金钱管理方面是否需要帮助
--金钱的管理、支配、使用,独立完成
--因担心算错等,每月管理约0元
--因担心算错等,每月管理约元
--接触金钱机会少,主要由家属等代管
--完全不接触金钱等
认知能力
16
时间定向
现在是哪一年?几月?几号?星期几?什么季节?
17
空间定向
现在在哪里?省?市?医院/街道?科室/小区?第几层楼?
18
瞬间记忆
评估人员说出3样东西:[皮球][国旗]??[树木],一秒说一项。
请评估对象记住这3样东西。过30秒钟,请评估对象重复一遍
19
短期记忆
评估人员说出3样东西:[皮球][国旗]??[树木],一秒说一项。
请评估对象记住这3样东西。过3分钟,请评估对象重复一遍
(二)疾病轻重维度
主要包括11种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帕金森病、糖尿病、脑出血、高血压、晚期肿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塞、下肢骨折、老年痴呆。每种疾病分成症状(局部症状、全身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并发症4个分项,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10%。
二、失能评定结论
失能评定机构应根据失能评定标准,按规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结合现场采集信息等情况,由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依据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生成失能评定结论,并加盖失能评定机构公章。失能评定结论划分为正常、1、2、3、4、5、6七个等级,其中5级、6级纳入我市重度失能人员范围。
6.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民*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2月5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
一、项目标准
试点阶段,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护理和专业护理两类,共计27项护理服务项目内容(附件1),其中,基础生活护理服务项目16项,主要覆盖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等项目;专业护理服务项目11项,主要覆盖非治疗性护理、风险防范、功能维护等项目。
二、适用范围
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适用于本市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按照服务项目及内涵、服务时长、人员资质的要求开展服务。
三、项目提供
(一)机构护理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的,应按照本项目内涵及标准,结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二)居家护理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采取服务包形式(附件2),其中,基础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包必选服务12项,可选服务4项限选3项;专业护理服务项目包可选服务11项限选6项。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指导参保人员选择护理服务项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与参保人员签订协议,按要求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服务期间,如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既定服务项目的,可在参保人员同意并做好护理记录后,调整为同等时长服务项目。
定点护理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月总时长要在30小时。其中,服务频次3次/周的,月服务次数1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2.5小时;服务频次4次/周的,月服务次数16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8小时。
四、项目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核查管理。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快推进人脸识别、实时定位、视频检查、电子签名等创新技术在日常服务检查管理中的应用,并建立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等机制。
五、动态调整
本市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逐步调整完善,具体由市医疗保障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7.市医保局市财*局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财*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提高经办服务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规〔〕24号)和《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按规定提供宣传培训、失能评定、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支付、日常检查、档案管理等经办业务工作。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法成立且具有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并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鼓励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整合资源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市医保中心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签订两年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机构设置
根据行*区域地理布局,结合参保人员及失能人员分布情况,将全市划分三个服务片区(附件)。委托经办机构按片区承办,并实行一主二副共保模式,根据中标顺序确定承办片区和主、副承办资质。主承办机构在片区内承办份额占50%,二家副承办机构各占25%。主承办机构牵头负责片区内委托经办服务工作。委托经办机构根据市医保中心统一标准规范,在全市建立1个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策咨询和培训、受理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编写技术规范和系统需求等;每个片区设立1个服务中心,各区分别成立分中心,并将分中心柜面岗位与医保分中心合署办公。
市医保中心及其分中心指导委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经办力量,科学设置服务岗位,并统一规范服务场所设置和经办服务规程。
三、关于资金管理
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费不超过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额的4.5%,具体经过公开招标采购后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主要包括场所及办公设备费、日常运营管理费、人力费用、宣传培训等费用。市医保中心预留一定比例委托经办服务费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具体预留比例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四、关于资金划拨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市医保中心结合业务需求,预拨部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至委托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出计划,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划拨。委托经办机构应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余全部返还市医保中心。
五、关于系统支持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筹集、失能评定、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预留接口支持委托经办机构开发系统对接。委托经办机构对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改造需求,由综合服务中心研究论证后,由市医保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系统改造。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控制信息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防止外泄和滥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六、关于运行管理
市医保中心要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等制度,对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核查原则上要实现%覆盖,对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抽查比例不低于10%。委托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技术、抽查随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大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跟踪管理,加强协议履行情况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片区划分
第一片区
河东区、东丽区、宁河区、滨海新区
第二片区
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津南区、静海区
第三片区
和平区、河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
8.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民*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试点启动阶段失能评定工作,稳妥有序推动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规〔〕24号)、《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1号)和《市医保局市民*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号),现就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通过初步筛查建议进行失能评定的参保人员。
二、申请机构
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正式运营满3个月,根据自愿原则向辖区医保局申请后,作为阶段性申请机构。参保人员通过阶段性申请机构统一提出失能评定申请。
阶段性申请机构负责在试点初期,协助参保人员提交失能评定申请阶段性工作,并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机构或定点护理机构。如有意愿成为失能评定机构或定点护理机构,后期可按规定申请。
三、申请时间
试点启动阶段,失能评定申请工作采取分批错峰方式进行,具体由区医保局统筹组织,并由辖区医保分中心提供经办服务。
(一)已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申请时间:年2月18日至年3月14日。
(二)未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其中,75岁(含)以上,申请时间:年3月15日至年3月31日;75岁以下的,申请时间:年4月1日至年4月15日。
未在上述时间段提出申请的,可在规定时间后随时提出申请。其中,在年4月16日后提出申请的,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四、申请流程
(一)发布渠道。自愿承接失能评定申请工作的机构,年2月8日前向辖区医保局提出申请,市医保局汇总各区医保局核准名单后(附件1),年2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作为第一批阶段性申请机构。结合申请情况,定期公布阶段性申请机构名单。
(二)提出申请。参保人员或者委托人向阶段性申请机构提出参加失能评定的申请。阶段性申请机构应充分考虑后期服务承接能力,合理接受参保人员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初步筛查。阶段性申请机构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参保人员失能状态进行初步筛查,提出是否失能评定建议,不得降低初步筛查标准。
(四)提交材料。建议评定的,阶段性申请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渠道,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交材料,逐步扩展线上办理渠道。具体材料如下:
1.申请表、初步筛查表、申请明细表、申请交接表(附件2-5);
2.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入住的收费凭证。
(五)材料审核。辖区医保分中心接到阶段性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现场核对申报人数,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审核,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收讫或补正。
待委托经办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确定后,辖区医保分中心将相关材料移交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程序正式组织开展失能评定等相关工作。
五、失能评定
委托经办机构将对参保人员参保状态、诊疗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第三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机构,根据失能评定申请顺序,充分安排人力资源,在年6月1日前,分批错峰完成年4月15日前申请人的失能评定工作。
申请时间内,参保人员的生效评定结论未达到本市重度失能标准的,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六、待遇支付
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结论将统一时间出具,并自年6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相关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七、组织实施
市医保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失能评定申请工作。区医保局会同区民*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失能评定申请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引导和*策解释工作,妥善化解舆情风险。市医保中心要按程序加快确定委托经办机构,并指导辖区医保分中心、委托经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阶段性申请机构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应妥善处理本机构申请的参保人员合理需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失能评定申请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废止。
(来源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文件附件有省略。)
推荐阅读
●养老法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律师随笔: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到何等程度才能不担责
●做好机构风险控制的十点建议
●在“我们都是一家人(杭州)全国养老院长培训班”上的讲座内容摘录
●养老机构风险防范,这个事一定要做!
●实务随笔
老人住进养老院,家属还有啥义务?
●老人突发伤害事故,这个电话无论如何也要打
●关于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五条法律忠告
●论我国社会养老的根本问题、原因与举措
●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第二期康养人才高级管理研修班上的讲座内容摘录
关于我们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为养老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养老服务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并购重组、投融资及养老项目开发和运营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国内外养老产业法律、标准、*策以及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致力于在日新月异的产业发展环境中为养老产业单位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所